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農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農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發票使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省內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農產品收購發票。
二、納稅人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農產品,應向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三、納稅人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收購自產農產品業務相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收付款憑證等。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