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8〕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工作,明確相關概念與指標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并形成《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見附件)?,F將本制度印發給你們,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將《貿易信貸調查制度》更名為《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二是將申報主體確定原則修改為“誰進行貿易收付款,誰申報”;三是進一步明確“貿易信貸”、“離岸轉手買賣”、“主要出口國家及地區”等概念,調整“期末賬面出口應收/預收款余額”、“期末賬面進口應付/預付款余額”等指標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信貸調查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申報主體,并做好對轄內申報主體的宣傳培訓工作。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電話: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貿 易信 貸統 計調 查制 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