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的要求,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體范圍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安監總煤裝〔2017〕66號)有關規定確定。
上述建筑物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第二章《建筑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第三章《構筑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建(構)筑物。
上述鐵路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第四章《鐵路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鐵路。
上述水體的具體范圍是: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及旅游景點的地面、地下水體。
“三下”壓覆面積按照《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GB50771-2012)》關于巖石移動角的確定、巖石移動范圍的圈定等有關規定確定。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納稅人有關備案資料時,除“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以下資料:1、地上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分布圖及面積;2、巖石移動角、巖石移動范圍確定的依據及方法。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各項備案資料及有關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同級國土資源部門進一步核實。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符合條件的“三下”充填開采,按照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