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晉工商辦字〔2017〕154號
各市工商局、示范區工商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提升監管效能和質量,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6〕45號)、《工商總局關于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工商企監字〔2016〕185號)等文件精神,省工商局制定了《山西省工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提升監管效能和質量,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國家工商總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及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隨機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遵循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商局負責全省工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指導、督查、考核。
市工商局負責本市工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指導、督查、考核。
縣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雙隨機”抽查是工商部門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途徑,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以外,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的所有監督檢查都必須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六條 工商部門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一次性完成。檢查事項主要有:
(一) 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
(二) 企業即時公示信息;
(三) 市場主體登記事項;
(四) 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 廣告行為;
(六) 商標使用;
(七) 侵害消費者權益;
(八)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
(九) 格式合同使用;
(十) 直銷行為;
(十一)網絡商品交易與服務行為;
(十二)依法應當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隨機抽查的種類和方式
第七條 “雙隨機”抽查按抽查市場主體范圍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數據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進行檢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按照企業類型、規模、行業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進行檢查。
第八條 “雙隨機”抽查按抽查執法主體分為跨部門聯合抽查、系統內綜合抽查、業務條線專項抽查。
跨部門聯合抽查是指在各級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根據行政許可類別或行業特點,工商部門聯合相關政府部門,整合抽查任務,聯合開展抽查。
系統內綜合抽查是指工商部門基于市場主體年報信息抽查,綜合企業登記事項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等事項開展抽查。
業務條線專項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根據特定任務和要求就單一事項進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條 隨機抽查方式有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郵寄專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三章 建立“兩庫一單”
第十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建立涵蓋本部門全部監管主體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依據市場主體存續狀態實施動態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記機關、管轄單位等。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行分級管理,并確定一名管理員,負責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動態更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內容包括執法人員姓名、性別、單位、部門、執法證編號、業務專長等。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執法檢查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素質,保證“雙隨機”抽查工作的高效開展。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清單內容包括檢查項目、檢查主體、檢查依據、檢查內容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實踐及時調整,經當地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后在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四章 制定年度抽查計劃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統籌各業務部門的監管任務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抽查計劃主要包括:抽查項目、抽查范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檢查內容、實施時間等。
年度抽查計劃應當及時報上一級工商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并在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隨機抽查計劃開展抽查,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檢查次數。因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五章 隨機抽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抽查計劃制定抽查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抽查項目名稱、抽查對象、抽查范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檢查內容、實施時間以及相關要求等。
第十七條 抽查比例和頻次應當公正、合理,即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原則上,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不超過兩次。
對社會關注度高、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多次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應當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第十八條 縣級工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任務和本地實際選擇全局內隨機、局機關與工商、市場監管所(以下簡稱工商所)隨機、若干工商所內隨機、單一工商所內隨機等方式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梢蕴剿麟S機執法檢查人員的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九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公開透明,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媒體參加。
市、縣工商部門完成隨機抽取工作后,應當及時將隨機抽取情況報省工商局企業監管處備查。
第二十條 為保證監管效果,工商部門可以將隨機確定的被檢查市場主體按照企業類型、行業特點等細分為若干子任務,而后再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2名以上。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市場主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條 工商部門對檢查事項專業性強的,可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執法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做好業務指導。
第二十三條 實施抽查的工商部門應當通過12315投訴舉報平臺查詢隨機確定的被檢查市場主體近期的投訴舉報情況,并通知隨機確定的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查詢被檢查市場主體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記備案信息及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等,可以先行與企業取得聯系,告知檢查事項,預約檢查時間,同時告知企業應當提供的備查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財務報表和賬簿、相關行政許可證明等,并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到場配合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嚴格按照抽查實施方案開展檢查工作。應當如實記錄檢查過程,填寫檢查情況并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六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發現市場主體經營不規范時,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有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結束后,應當綜合實地核查、書面檢查和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等,對被檢查市場主體逐戶出具檢查意見。檢查意見包括:“未發現異常”“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等。
第二十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發現市場主體檢查結果符合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發現問題線索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通過協同監管平臺“抽查結果錄入”模塊錄入,工商部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公示。
第三十條 實施抽查的工商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束后,及時歸檔。檔案主要包括檢查表、證據材料等。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在接受檢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將企業名稱和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六章 隨機抽查的紀律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在隨機抽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上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部門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開展中或結束后對已抽查市場主體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做為“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年度考核評價依據。
第三十五條 工商部門應當在每次抽查工作結束后,將抽查情況及分析在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