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來榕演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告
榕地稅通告〔2017〕1號
為加強來榕從事演出活動的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是指來自我國境外及港、澳、臺地區從事文藝演出及體育表演的個人。
二、在我市范圍內從事各類演出活動的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演出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每次演出前二日內,將相關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材料報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應按法定程序向相關部門變更后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四、向非居民演職人員支付演出費、出場費、比賽獎金、代理費用、以及其他報酬的支付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從事文體演出的非居民演職人員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五、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任職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工薪所得為不含稅所得的,應按規定換算為含稅所得。
六、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為勞務報酬所得,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不論在何地支付,均應由扣繳義務人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未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應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如一個月內在一地演出多場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總收入為一次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為不含稅所得的,應按規定換算為含稅所得。
七、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地稅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地稅機關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地稅機關向非居民演職人員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未結清稅款的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需要出境的,應在出境前結清所有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
十、主管地稅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可根據需要以稅收情報交換方式,向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所在國獲取與在中國境內演出相關的涉稅信息或告知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
十一、非居民文體演職人員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按照《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告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