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納稅人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國稅發〔2016〕88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市、自貿區)分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其他法人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50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金稅三期系統上線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有關工作安排,納稅人可與稅務機關和開戶銀行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議”),實現稅款的劃繳入庫。針對自然人納稅人(以下簡稱“自然人”)為主體進行電子繳稅的問題,現就進一步規范三方協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三方協議申請流程
(一)自然人在本市已經開展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的商業銀行開立借記卡或活期存折。
(二)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然人信息登記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同時申請簽訂三方協議(見附件)。
二、三方協議簽約流程
(一)稅務機關審核自然人資料,符合辦理條件的即時辦理。
(二)稅務機關在三方協議上填寫編號、納稅人名稱等內容后,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協議。自然人確認無誤后,稅務機關在其中一份三方協議上加蓋“三方協議專用章”。
(三)自然人取回一式三份協議書后,在協議書相關欄補充相關信息,并按要求簽章(簽字)。之后,持三份協議書和有關資料,至開戶銀行辦理后續簽約手續。
(四)開戶銀行接受自然人提交的協議書,經審核無誤后,按本市統一格式,在協議書“銀行填寫欄”打印開戶銀行名稱、繳稅賬戶賬號等內容,并現場將一式三份協議書交自然人審核。
(五)自然人確認無誤后,將三份協議書交還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在一式三份協議書上加蓋銀行業務章后,對已經加蓋“三方協議專用章”的協議書自行收執保存,其余兩份交還自然人。
(六)自然人持兩份協議書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根據協議書中銀行打印內容,在稅收管理系統中核對銀行信息后,現場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向開戶銀行發起三方協議信息校驗。經校驗成功后,稅務機關在收執的兩份協議書上補蓋“三方協議專用章”,三方協議由稅務機關和自然人各留一份,協議內容正式生效。若校驗失敗,經自然人、稅務機關和開戶銀行共同查明原因進行修正,修正無效的以橫向聯網系統驗證失敗信息為準,協議未生效;自然人如有需要,應重新簽訂三方協議。
三、三方協議變更和終止流程
(一)自然人已成功簽訂三方協議,如主管稅務機關、繳稅賬戶戶名(賬號)等協議登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或因投資關系解除、其他原因終止納稅義務的,按照終止流程先辦理三方協議終止。根據需要重新辦理三方協議簽約。
(二)終止流程
1.自然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終止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三方協議書編號、已簽約的繳稅賬戶戶名與賬號,以及變更或終止簽約賬戶的情況說明等,同時聲明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申請書應由本人簽字。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審核無誤后,通過橫向聯網系統通知開戶銀行撤銷三方協議,三方協議終止。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留存。
四、注意事項
(一)自然人涉及跨區納稅義務的,需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簽訂三方協議。
(二)自然人應在協議書上填寫乙方納稅人、實際繳稅人姓名、有效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和指定賬號。納稅人、實際繳稅人姓名和證件姓名一致,并在乙方(自然人簽字)處由本人簽字。
(三)自然人可使用的有效證件類型為: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及開戶銀行認可的其他證件。應與三方協議中填寫的有效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一致。
(四)自然人可至開戶銀行在本市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簽約。簽約中與開戶銀行有關的事項,由開戶銀行向自然人做出解釋。
(五)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與自然人使用相同借記卡或活期存折簽約的,可合并辦理。
(六)如發生退稅的,由自然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稅賬號為實際繳稅賬號。
五、工作安排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使用身份證作為有效證件類型的自然人,可開展三方協議簽約工作。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除身份證以外作為有效證件類型(見本通知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自然人,可開展三方協議簽約工作。
(三)本市支持納稅人簽訂三方協議的商業銀行,以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稅收專題宣傳中的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專欄公布為準。
六、工作要求
(一)請各單位高度重視,積極利用網站、微信、微博等各類平臺,做好對自然人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稅務機關應根據金稅三期系統上線時間,以自然人自愿為原則,落實三方協議簽約工作。
(三)商業銀行應按時完成各營業網點工作布置,同時確認銀行核心系統能支持使用簽約賬戶在余額足額的情況下,對稅務發起的扣款不受金額限制。
(四)請各單位注意收集三方協議簽約過程中的問題,及時和上級部門報告,并穩妥處置。
七、其他說明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滬國稅征科〔2013〕4號)的附件2《納稅人委托銀行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廢止。按上文已簽約的三方協議法律效力維持不變,納稅人無需重新簽訂。
本通知之附件也適用于:(一)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二)納稅人通過“上海稅務網上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自助辦理,啟用時間和簡化流程以上海市稅務網站納稅提示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銀 行劃繳 稅(費)款三方協 議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