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6號
由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簽訂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服務協議即將到期,為保障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現重新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一)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三年內未因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二、其他事項
(一)符合條件且有意向成為我省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企業,請于2018年6月10日前將以下事項以正式公文函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1.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意愿;
2.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對退稅工作環境的具體訴求,包括離境口岸隔離區內辦理退稅業務場所的租金負擔問題、辦公場所面積大小、裝修標準、安防設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訴求;
3.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工作承諾。
(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我省離境退稅代理機構。完成選定手續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特此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