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已經2016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裴金佳
2016年3月7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對《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及費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刪除第六條。
三、刪除第二十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全文:廈 門市城鎮職 工基本醫 療保險規 定(2016年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