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2018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個人:
2018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工作于5月15日啟動,繳費標準和年度申報具體辦法詳見附件《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2018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的通告》?,F就年度申報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年度申報時間
5月15日至6月25日
二、在職職工工資的計算口徑
各參保單位應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申報后,稅務機關依據繳費文件的規定,自動生成參保單位及個人的繳費基數。
三、社會保險費減負政策
為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廈門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社保減負政策,目前減負政策的有效期止為2018年12月31日,若有延長或者調整以政府公布為準。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
在廈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在6月20日前向人社部門核對繳費基數,并于25日前向地稅部門申報在編人員下一社保年度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五、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基數年度申報
(一)由市社保機構全額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無需辦理年度申報。
(二)原享受我市事業單位待遇并由單位補差的退休人員,仍需進行年度申報,年度申報除申報我市社保機構發放的月養老金外,還應申報單位發放的月補差養老金。
(三)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及納入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須向稅務機關申報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2017年度月平均退休金。單位申報成功后,需持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表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送至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D廳市醫保經辦大廳辦理復核手續。
六、未按規定辦理繳費基數年度申報的處理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二)未按規定申報在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或者申報的基數與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提供的工資數據不相符的單位,則以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提供的工資數據為準。
(三)不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年度申報的,仍按原退休金作為劃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的基數。
七、靈活就業、失業個人采用不變不報的原則
以獨立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失業個人,其繳費檔次不變更的,無需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按原繳費檔次作為個人2018社保年度的繳費檔次。
附件:《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2018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的通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1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