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6日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發布關于頒發《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通知。已于2011年11月26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發育和成長,提高民族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全文廢止,最新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下同】特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女職工保健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女性生理和職業特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各項政策和法規 。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單位分管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醫療衛生、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婦聯組織及有關人員共同實施。
第五條 縣(含城市區)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單位的醫療衛生部門應負責本單位女職工保健工作。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廠礦應設兼婦女保健人員;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廠礦,在職工醫院的婦產科或婦幼保健站中應有專人負責女職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條 月經期保健
1、宣傳普及月經期衛生知識。
2、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并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 。女職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的女職工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
4、患有重度痛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條 婚前保健 對欲婚女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
第九條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 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N級的作業。
2、積級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 孕期保健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 。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并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后,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后,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后、流產的假期其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和1988年《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 。
第十一條 產后保健
1、進行產后訪視及母乳喂養指導。
2、產后的42天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3、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第十二條 哺乳期保健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喂養。
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合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第十三條 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2、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癥者,以治療效果仍不是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3、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每1到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及婦聯組織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3款第(1)、(2)、(3)項、第十條第7、9款、第十二條第2、6款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可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的處罰。
第二十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的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女職工的保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所稱企業,系指全民、城鎮集體企業,中外合資 、合作、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人企業等。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包括單位固定女職工、合同制女職工、臨時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