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8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單位: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津地稅貨勞〔2016〕8號)【全文廢止】規定,現將2018年用人單位申報審核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方式見附件)申報2017年度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時限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用人單位2018年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2017年度保障金的時限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申報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時,應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報表格請到市殘聯網站:www.tjdpf.org.cn,首頁-辦事指南-就業創業-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表》。
(二)各月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個人收入統計明細》。
(三)《天津市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名冊》或《天津市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繳費基數簽字確認名冊》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年度內殘疾人職工有增、減的還須提供《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次申報殘疾人職工的用人單位,須提供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注銷申報當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還須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新開辦的用人單位,還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四、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核定后出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特此通告。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