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件,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二、實名辦稅實施后,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將采集其身份證件信息、有效移動電話號碼等相關資料,并進行必要的比對確認后,辦理涉稅事項;辦稅人員以后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僅需出示身份證件,稅務機關在確認其身份并校對移動電話號碼后,辦理涉稅事項。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稅務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四、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實名辦稅過渡期。辦稅人員在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證件的,稅務機關在提醒告知實名辦稅相關要求后,僅受理其當日申請的涉稅事項。2017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涉稅事項。
五、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波市國家稅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