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陜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劉國中
2018年1月12日
陜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婦女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應當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明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三)執行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四)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五)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女性特別保護和心理健康知識等培訓;
(六)法律法規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安排崗位或者裁減人員時,不得歧視婦女。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參加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勞動者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用工單位使用女性勞務派遣工的,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女職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女職工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
(四)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的特別待遇;
(五)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條 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護理費。
第十一條 對有兩次以上流產史、現無子女且準備生育的女職工,不適合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提出申請后,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給女職工調整適當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懷孕的女職工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二)對孕期不能適應原崗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應當予以減少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暫時調整其至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
(三)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四)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懷孕的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本人申請適當安排保胎休息。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應當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未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休產假98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假。
產假期間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二)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哺乳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書面如實告知女職工檢查結果。用人單位可以每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和婦科疾病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七條 女職工人數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場所和設施,使用面積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制止女職工在勞動場所遭受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等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行為,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