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納稅人,以及排放施工揚塵,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的納稅人。
第三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見附件1)核定計算。其中,禽畜養殖業是指達到《山西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見附件2)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養殖場。小型企業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企業的標準執行。
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3)核定計算。飲食娛樂服務業包括飲食業、娛樂業、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等服務業。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四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污染排放特征指標數量(頭、羽)÷污染當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排放特征指標數量是指禽畜的數量,水污染當量數以月均存欄量除以污染當量值按月計算,月均存欄量為月初、月末存欄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以下順序及方法計算:
1.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能夠提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娛樂業除外)的污水排放系數按照《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中的小型三產污水排放系數》(見附件4)確定,娛樂業和小型企業的污水排放系數為0.85。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的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三)餐飲業和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五條 建筑工地和市政(拆遷)工地施工揚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計算。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污染當量數=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
揚塵產生量系數和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照《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見附件5)確定。其中:同時采取多種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的合計計算;二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中最高的一項計算。
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第六條 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污染當量數=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對不具備監測技術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排污系數確定排放量:
煤炭裝卸煤粉塵排污系數:3.53--6.41kg/裝卸噸煤;
煤炭堆存煤粉塵排污系數:1.48--2.02kg(噸煤×年);
對有下列防煤粉塵排放設施并已實施者,可核減煤炭裝卸、堆存單位的煤粉塵排放量:
1.上風側20米內已形成具有防風能力的防風帶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風墻者,核減20%;
2.裝卸煤作業有固定式或游動式除塵設施的,核減30%;
3.建有噴水防塵裝置且正常運行的,核減30%;
4.建有封閉儲煤倉的,按100%核減。
以上削減措施,根據防塵效果分別適用于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排放量計算,兩者都適用的,均予以核減。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在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時應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中填寫“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辦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對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辦法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適用本辦法,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自變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與上一年同期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二)納稅人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與同類型納稅人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點擊下載】
1.禽畜養殖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
2.山西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
3.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4.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中的小型三產污水排放系數
5.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