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規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河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的議案,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河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稅額標準分為三檔,應稅大氣其他污染物(指廢氣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應稅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應稅污染物,下同)執行統一標準。
執行一檔稅額標準的區域:與北京市相鄰的13個縣(市、區),包括淶水縣、涿鹿縣、懷來縣、赤城縣、豐寧滿族自治縣、灤平縣、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廊坊市的廣陽區和安次區、固安縣、涿州市;雄安新區及相鄰的12個縣(市、區),包括雄縣、安新縣、容城縣以及永清縣、霸州市、文安縣、任丘市、高陽縣,保定市的競秀區、蓮池區、滿城區、清苑區、徐水區,定興縣、高碑店市。稅額標準:大氣主要污染物為9.6元/當量,水主要污染物為11.2元/當量;大氣其他污染物為4.8元/當量,水其他污染物為5.6元/當量。
執行二檔稅額標準的區域: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執行一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大氣主要污染物為6元/當量,水主要污染物為7元/當量;大氣其他污染物為4.8元/當量,水其他污染物為5.6元/當量。
執行三檔稅額標準的區域:唐山市、秦皇島市、滄州市、張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臺市、邯鄲市(不含執行一檔、二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大氣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為4.8元/當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為5.6元/當量。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