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07〕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鄉行政區域內,在報經省政府批準的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對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以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用于生產、經營的土地,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鄉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含務工人員)超過5000人、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且區域內企業數量較多或規模較大的集鎮或工商企業集中地,經市、縣(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由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可作為工礦區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 本省不同土地等級對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3元、6元、9元、12元、15元;
縣城、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區位條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土地等級級數和范圍,選擇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城市土地等級劃分級數不少于3級。
各市、縣政府可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等級劃分級數、范圍和適用稅額標準。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不包括這些單位的經營、出租用房或場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條 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征收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市、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地稅局審核,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逐級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降低稅額標準的執行期限一次不得超過3年。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稅局確定。
第十條 除《條例》規定的免稅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征、免征一律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30日發布的《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浙政〔1989〕17號)同時停止執行。對于2007年度的應征稅款,各地可按原稅額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原稅額標準低于國令第483號文件規定的大、中、小城市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稅額相應標準低限的,按國令第483號文件規定的低限執行。對2007年1月1日納入征稅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2007年度按內資企業的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稅額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