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暫行規定
浙工商企管〔2016〕20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點是《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中“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節約社會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去年10月開始,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在寧波地區進行了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的改革試點,我省其他部分地區也進行了相關的改革探索?,F決定在全省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試點工作的范圍
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點,通過簡化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程序實施簡易注銷,包括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查無下落等個體工商戶實施依職權注銷。
二、開展試點工作的要求
(一)確定對象認真核查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要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年報個體工商戶進行認真梳理,摸清底數。要通過發布通知公告、到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等方式,逐一核實情況,依法開展清理工作。同時,將連續兩年未年報個體工商戶信息推送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幫助核查。
(二)區分情況分類處置
對于被列入清理范圍的個體工商戶,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分類規范處理:一是工商、稅務部門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系的個體工商戶,要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并通報對方部門。二是清理對象準備依申請注銷的,可以從清理范圍中剔除。三是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個體工商戶,工商部門根據《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啟動依職權注銷程序,并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對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名單提請國稅、地稅部門確認。
(三)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各地要嚴格依法行政,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清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列入清理范圍的個體工商戶進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關違法后果。同時要搭建好相關的公告公示平臺,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程序要求,依法啟動依職權注銷的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應有權利。
(四)強化協同完善銜接
各地工商、稅務部門應積極進行工作銜接,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臺等 多種方式,建立兩年未進行工商年報、稅務非正常戶等個體工商戶信息的交換比對機制。工商部門將稅務機關提供的非正常戶信息中屬于清理范圍的相關個體工商戶予以公示,稅務部門將工商部門提供的未年報等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在依職權注銷決定作出前,相關個體工商戶重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年報事宜的,或者重新辦理涉稅事宜并經稅務部門通知的,工商部門終止相應的注銷程序。
工商部門依職權對個體工商戶實施注銷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交換給稅務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可據此聯合開展注銷稅務登記證件等后續管理工作。
(五)統籌協調加強宣傳
各地要深刻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實施。要注重加強業務培訓工作,確保清理工作公平規范開展。要建立有效的宣傳工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強化社會監督。
附件: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暫行規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10日
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負責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按本規定執行;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時間等方式,提高個體工商戶依申請注銷的登記效率。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應予注銷的法定情形,經催告拒不辦理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定職權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手續,實行強制退出: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個體工商戶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家庭經營的原主持經營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不變更經營者或者無人繼續經營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的;
(五)連續不申報年度報告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長達二年以上的;
(六)查無下落,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長達二年以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立案
對于有第四條情形的個體工商戶,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啟動簡易注銷程序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立案審批表》(見附表一)。
(二)調查核實
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對該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現場檢查記錄等,并填寫《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情況核查表》(見附表二)。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擬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名單提請國稅、地稅部門確認。
(三)初步決定
調查完畢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審批表》(見附表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企業監管部門審查,審查后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四)注銷告知或公告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應當按照本規定在作出依職權注銷登記決定前,制作《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聽證告知書》(見附表四),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自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
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其他政府網絡平臺向社會進行聽證告知公告,當事人可自該聽證告知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
(五)正式決定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填寫《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見附表五),并制作《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書》(見附表六),告知注銷決定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并送達當事人。
第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送達原申請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書》。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向原申請人送達《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書》。
無法找到原申請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其他政府網絡平臺進行注銷決定公告送達。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第七條 對于依職權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批量辦理,集中公告、統一決定。
在注銷決定生效后應該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或政務網站集中對外公布。并及時將相關信息交換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相關信息開展注銷稅務登記證件等后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注銷登記完成后,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第九條 對上述被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將其注冊登記信息移入依職權注銷名錄庫。不再納入本地在冊有效的市場主體統計數據。對其名稱保留一年,不再對其原經營地址申請新的市場主體進行審查和限制。
被依職權注銷的個體工商戶依法提出繼續經營等合法證明文件等的,經申請,可以恢復其經營(主體)資格,移出依職權注銷名錄庫。原字號已經被他人合法使用的,應重新申請新的字號。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立案審批表
2、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情況核查表
3、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審批表
4、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聽證告知書
5、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