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青財稅字〔2017〕72號
各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結合我省目前公務用車改革的實際,經省政府批準,現就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不足確定標準的,按發放金額據實扣除。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比照《青海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層管理者對應廳局級標準;企業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者對應縣處級標準;其他人員對應鄉科級標準。
二、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和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報市、州地稅機關備案。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