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豫發改法規〔2017〕712號
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屬及代管單位:
現將《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5月10日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河南省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領辦〔2016〕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豫政辦〔2017〕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屬及代管單位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忠于事實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以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我委法制機構承擔我委法律顧問機構的職能,具體負責下列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一)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
(二)協調解決法律顧問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三)我委法律顧問的遴選、聯絡、協調、考核和管理;
(四)組織我委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五)處理我委法律事務并提供法律服務;
(六)委領導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第五條 法律顧問為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以及重要法律文書、合同、協議的起草、修改、審查工作;
(五)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涉法事務;
(六)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六條 我委內設處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請求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或者通過法制機構商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委屬單位如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應向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制機構商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需求量較大的委屬單位,應聘請本單位專門的法律顧問。
第七條 委內設處室及委屬單位的下列事項應申請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一)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要聽證等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
(二)重要合同、協議的簽訂;
(三)處理群體性上訪、重大疑難投訴等涉法事務;
第八條 法律顧問以我委法制機構人員為主,聘請專家和律師參加。
第九條 擔任我委法律顧問的法制機構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處分;
(四)專業能力較強;
(五)我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受聘擔任我委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和經驗;
(三)近3年未受到處分;
(四)熟悉政府工作規則及經濟工作;
(五)我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受聘擔任我委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專業能力較強,熟悉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律;
(五)我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我委法制機構人員、專家和律師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
第十三條 為保證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人不得接受超過5個單位的聘請。
我委法制機構人員只能擔任我委的法律顧問。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數據庫。我委法律顧問的聘任情況由我委法制機構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我委法律顧問機構代表我委與聘請的專家、律師(或者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范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的聘任期限不超過3年;我委聘請的專家、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費用按年度支付。
第十六條 聘請的專家和律師不參加委內日常性業務工作。法律顧問應以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可列席我委有關會議,討論重大事項, 洽談重大項目,參與起草有關重要法律文書、合同、協議。
第十八條 我委辦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委托聘用的法律顧問出庭,還應當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十九條 我委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參加有關的調研、論證、會議;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其他待遇;
(五)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二十條 我委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準確、及時提供法律服務;
(二)不得泄露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我委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以我委法律顧問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與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我委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損害我委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六)與所承辦的法律顧問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可以解除聘用關系:
(一)不承擔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義務的;
(二)因身體等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專家受到單位處分,律師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我委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我委上年度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支持配合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我委法制機構人員受聘擔任法律顧問期間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專家和律師受聘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承擔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義務,造成我委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