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地質公園建設驗收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了“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決定,加強對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公園建設的事中和事后監管,現將修訂后的驗收程序和標準規定如下
一、驗收對象
經國土資源部批準授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按期完成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并申請命名的地質公園。
取得國家地質公園資格時間超過3年,或批準延期驗收逾期半年以上者,不得再申請命名驗收。
二、驗收程序
(一)地質公園建成并按照《國家地質公園驗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自查合格后,由當地人民政府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標準》進行實地初驗,合格后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命名申請。
(三)國土資源部接到申請后,委派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驗收,并形成考察驗收意見。
(四)國土資源部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研究決定是否批準命名為國家地質公園。
三、驗收內容
(一)地質公園規劃與地質遺跡保護。
(二)地質公園解說系統建設。
(三)地質公園科學研究與科普活動。
(四)地質公園管理與信息化建設。
四、驗收標準
驗收專家組依據地質公園建設的實際情況,按照《標準》,逐項進行打分??偡衷?0分以上且各項分類得分不低于該項分值60%的地質公園為驗收合格;總分60分以下或一項以上(含一項)分類得分低于該項分值60%的地質公園為驗收不合格,專家組考察驗收意見應明確說明存在的問題及賦分理由。
五、提交材料
(一)國家地質公園命名申請。
(二)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工作報告。
(三)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文件。
(四)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意見。
(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地質公園范圍內礦業權設置及土地利用情況說明。
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8年?!秶临Y源部辦公廳關于國家地質公園建設驗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0號)同時廢止。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