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南京市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的通告
寧工商注〔2016〕7號
各直屬局、分局: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南京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次“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范圍為全市個體工商戶。
二、實施內容
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實現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同時,實現工商、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信息實時共享。具體要求如下:
1.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18位,其中:第1位:“9”,表示工商;第2位:“2”,表示個體工商戶;第3-8位:是6位登記機關行政區劃代碼;第9-17位:是主體標識碼;第18位:是校驗碼。
2.所有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都在業務核準時產生,不提前賦碼。
3.所有個體工商戶(存量或者新增)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的主體標識碼均采取新賦碼方式,無需采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號。
4.新開業個體工商戶,除生成統一代碼外,同時生成注冊號,注冊號生成規則不變。
三、其他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換照的,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