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打擊食品生產銷售違法犯罪的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35號
為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產者要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要嚴格按照注冊批準和許可的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產品標簽標識、說明書應當依法如實標注原料和成分,嚴禁在產品中添加藥物,嚴禁添加非食用物質,嚴禁在標簽說明書中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嚴禁在營銷過程中有超出標簽說明書文字內容的夸大宣傳。存在上述行為的,可能涉嫌生產假藥犯罪、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詐騙犯罪等。
二、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能夠說明來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保留進貨發票,必須對所銷售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凡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食品,銷售添加藥物的食品,銷售來源不明的食品,均可能涉嫌銷售假藥犯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
三、食品生產者發現市場有其產品被假冒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知道有人假冒其產品而不報告的,放任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樣檢驗。重點整治農村市場,城鄉結合部“傍名牌食品”“山寨食品”;重點整治食品標簽說明書、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食品、保健食品;重點整治假冒的保健品;重點整治來源不明的食品。發現涉嫌生產銷售仿冒品牌的食品,生產銷售冒充藥品的食品,銷售過期或篡改保質期的食品,生產銷售標識不清、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食品,進行夸大宣傳誤導公眾消費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行政區域存在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長期沒有發現的,要追究相關公職人員的監管責任。
五、社會各界發現有虛假宣傳食品和保健食品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涉嫌非法添加藥物的,以及標簽標識不合規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31。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