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納稅確有困難,可申請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
(三)納稅人關閉、停產連續停用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
(四)新設立納稅人的新建項目連續建設期超過12個月(含)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分拆部分經營虧損、關閉、停產、新建項目單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不予核準減免。
四、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并經認定的損失額;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并按稅法調整的虧損額;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第四項情形的,核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關閉、停產、連續建設期間的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管理。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應于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納稅人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在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七、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并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八、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減免稅管理規定執行;本公告施行后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2017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可適用本公告?!逗邶埥〉胤蕉悇站株P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3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規定的公告》(2016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