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方便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現就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
我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申請納入試點范圍: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無車承運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互聯網物流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經營資質、平臺相關系統功能說明等申請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企業是否符合試點條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企業,符合條件的確認為試點企業,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以電子件形式逐級上報省國稅局進行備案。
二、試點內容
(一)代開對象
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4.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專用發票開具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1.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為第三方提供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2.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協議》(附件1)。
3.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5.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以下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涉稅事項辦理
1.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就同一筆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2.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不屬于試點企業的銷售額,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明細報告表》(附件2)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三、有關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培訓輔導和管理,對違規代開專用發票或資格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應取消試點資格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協議
2.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明細報告表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