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業經2014年6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14年6月20日
第一條 為了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申請住所登記時,申請人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記:
(一)住所為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議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酒店、商場營業執照;租(借)用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場開辦單位營業執照;租(借)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三)由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住所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使用證明材料。
第四條 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五條 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住所,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屬于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依法出具的證明。
第六條 市場主體在其住所地縣域內增設不需要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同一住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
第七條 市場主體不得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申請登記,并在登記時作出承諾。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九條 工商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已登記的市場主體住所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免費查詢。
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后,工商登記機關應將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以及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于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等方式造成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申請登記的,由工商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