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規定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工作,完善對核定征收的規范管理,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可依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現狀,科學分析不同類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增值水平,確定適當的差別預征率,強化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管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嚴格按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核算銷售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和增值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的清算資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對確需進行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10〕53號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4〕382號)第五條停止執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