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為方便納稅人,提升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市本級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業務繼續由金華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受理,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請到婺城區中山路18號二樓辦理,聯系電話82313600。
二、二環內個人出租不動產仍由金華市地稅局委托各街道(鄉鎮)辦事處代征稅款,房源/稅源采集方式、稅票開具流程保持不變,出租房路段等級劃分和單位建筑面積年最低租金標準仍按金地稅[2016]2號公告執行,增值稅普通發票由街道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到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丹溪路968號,電話82468881)三樓窗口代開。二環外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分局大廳國地稅聯合辦稅窗口征收開票。具體情況詳詢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或致電1236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