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定價目錄〉的通知》
滬發改價督〔201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相關委、辦、局:
《上海市定價目錄》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地方定價權限制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區縣、各部門要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對于取消政府定價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能,保障市場價格運行平穩,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和發布工作,提高價格信息透明度,及時發現價格運行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加大市場價格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進一步強化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督促經營者提供質價相符的商品和服務,推進行業價格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月16日
上海市定價目錄說明
《上海市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由上海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地方定價權限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公布。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所確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行使定價權。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現行規定管理。
《定價目錄》中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
《定價目錄》未包括中央定價目錄內容,在本市區域內凡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定價目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適時修訂?!抖▋r目錄》執行期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或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自動進入或退出《定價目錄》;由政府定價管理調整為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后自動退出《定價目錄》。進入或退出《定價目錄》的項目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附件:上 海市定 價目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