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8〕3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規劃局,發改委,國土局:
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開展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建設發〔2016〕149號)的規定,各地編制并公布了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為確保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到位,進一步推動我省綠色建筑發展,現就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綠色建筑等級等控制性指標的源頭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提出或明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將綠色建筑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裝修等控制性要求書面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裝修等控制性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同時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落實監管責任,從源頭上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綠色建筑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裝修等控制性要求不作為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內容。
二、加強對綠色建筑設計的監管
建筑設計單位要嚴格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控制性指標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33/1092)等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機構應當將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標納入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民用建筑節能審查時核實控制性指標是否落實,未落實的建筑工程項目不予核發民用建筑節能審查意見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的要求,不符合的建筑工程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三、嚴把綠色建筑施工和竣工驗收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綠色施工情況實施監理。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查驗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四、營造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的輿論氛圍
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實施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和支持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實施工作。同時,要加強對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培訓工作,使各級城鄉規劃、建設、發改和國土部門的有關人員及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技術人員熟練掌握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要求,提高執行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的自覺性。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