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事項轉為海關事務擔保事項有關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號
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以下簡稱“保證金臺帳”)有關要求,現就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事項轉為海關事務擔保事項的有關辦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事項轉為海關事務擔保事項后,企業繳納保證金的情形、金額等仍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2015年63號公告執行。
二、企業辦理擔保業務可采用保證金或保函等形式。對于同一筆業務應采用同一種形式提供擔保。
三、以保函形式辦理擔保業務時,企業應向海關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正本,海關向企業制發收據。保函擔保期限應為手冊有效期滿后80天。
四、以保證金形式辦理擔保業務時,企業應按海關開具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以人民幣繳納保證金,將應征保證金款項交至海關指定的代保管款賬戶。資金到賬后海關向企業開具《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
五、因手冊變更導致擔保金額增加或擔保期限延長的,由海關依法為企業辦理擔保內容變更手續。
六、手冊核銷結案后,企業可向海關辦理擔保退還手續。擔保形式為保函的,企業應憑保函收據到海關辦理保函退還手續。擔保形式為保證金的,企業應憑《海關交(付)款通知書》編號、《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退款聯)以及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的合法收據 ,到海關財務部門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