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2016年6月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海東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明確海東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海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關于“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的規定,海東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規章;海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規章?
賦予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政府規章制定權,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完善我國立法體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重大舉措?為規范政府立法活動,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現就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規章制定權,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政府規章的重要意義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動,政府規章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政府規章有別于制發規范性文件,與規范性文件相比,政府規章屬于法律范疇,制定程序更嚴,可以依法對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措施作出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比,政府規章根據本地實際需要,針對性更強?立法法明確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為執行法律?法規的需要或者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依法制定政府規章;對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立法條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又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這有利于充分發揮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有助于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簡便適用的制度措施,對于進一步推進各項工作法治化,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制定政府規章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把政府立法工作作為本地區改革發展的一項重大任務來對待,放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通盤考慮,積極主動向同級黨委報告政府立法工作?要立足政府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加強政府立法工作能力建設,針對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自治州立法權的新情況,在政府立法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方面爭取黨委支持?要優化人才資源配置,使政府立法能力與政府立法工作相適應,確保及時正確履行政府立法職能?
二、科學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編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是政府立法活動的開始?在地方立法實踐中,政府除做好規章制定立法工作外,還需要承擔80%以上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以及審查?修改?論證等立法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循立法程序和立法權限要求,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科學編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堅持條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圍繞本地區的發展大局?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準確把握立法規律和時機,積極穩步地開展政府立法工作,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對相關立法建議項目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立法計劃,列入國務院?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為避免重復立法,一般不再列入本級政府的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審議前,應當報送同級黨委審定?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每年1月底前應當提出建議列入當年同級黨委常委會工作要點的重點立法項目?
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編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時,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立法項目進行篩選?論證,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三、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
立法是政治性?專業性?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立法法明確了立法程序和權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分別制定了立法技術規范,國務院制定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省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定辦法等,對立法權限?程序和立法技術?立法工作計劃編制等作了詳細規定?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立足市情州情實際,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法治建設內在要求,科學合理安排立法工作,把中央要求?群眾期盼?實踐經驗結合起來,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要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建立完善立法聯系制度,開展立法協商工作,健全立法論證?聽證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等制度,在立法中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體現民意?要堅持依法立法,政府立法不得違背憲法原則和精神,不違背上位法規定,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要正確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力的關系,處理好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要加大對部門爭議較大的重點立法項目的協調決策力度,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完善立法機制,著力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不斷推進政府立法的精細化,把重點放在關鍵條款的設計上,能具體的盡量具體,能明確的盡量明確,切實提高立法效率?
省政府法制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加強對海東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政府立法權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通過專業培訓?業務指導?信息交流等方式,幫助提升立法人員素質,保證政府立法質量?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