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5〕62號
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廈門、深圳銀監局:
根據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的批復精神及印發的相關方案,為做好自貿區銀行業監管工作,更好地支持自貿區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的銀行業監管事項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0號)執行。
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銀行業監管事項亦可比照當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政策執行。
三、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管理,及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附件: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