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投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12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投資管理,防范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和市場波動帶來的潛在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制定投資指引,明確相關職責權限商業銀行應在整體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內,按照自身業務特點、規模、復雜程度和風險水平,結合總體業務發展戰略、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能夠承擔的風險水平,合理制定債券投資指引,明確可以開展的業務、可以交易或投資的債券類型、可以采取的投資、保值及風險緩釋策略和方法等,同時明確債券投資管理的組織結構、權限結構和問責機制,并根據市場變動情況適時對相關指引進行修訂。
二、各職能部門要協調配合,防范風險管理疏漏商業銀行應明確風險管理部門、投資經營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債券投資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書面規定,同時在各職能部門間建立有效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以防止風險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復。
三、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重點關注高風險投資商業銀行應按照風險程度對債券投資組合進行分類管理,重點關注高風險債券。高風險債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下;債券結構復雜或杠桿率較高;發行人經營杠桿率過高;有關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完整、及時。
四、加強信用風險管理,將債券資產納入統一風險管理體系
(一)商業銀行應加強債券投資業務的信用風險管理,充分評估債券發行人、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將債券資產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實行統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業銀行不應完全依賴于外部機構評級報告,應將債券投資信用評級納入信用風險內部評級管理體系或者建立獨立的債券投資評級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債券投資評級工作人員,并確保評級職能的獨立性。
(三)風險管理部門、投資經營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參照貸款貸后管理模式,定期對債券發行人資金運用、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及外部經濟環境等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發行人信用級別及投資額度,并采取適當的風險管控措施。
五、加強市場風險管理,確保估值及時合理商業銀行應加強債券投資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對交易賬戶債券頭寸進行每日估值;對銀行賬戶債券頭寸應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估值的基礎上,根據券種風險程度和市場波動情況適當提高估值頻率,并采取必要的手段保證估值結果的公允合理。
六、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關注投資變現能力商業銀行應重視債券投資業務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在債券投資發行人、幣種、期限、利率類型等方面進行合理配置,尤其要充分重視債券投資在極端情形下可能無法變現的風險。
七、完善壓力測試程序,提高預警及應急能力商業銀行應建立全面、嚴密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程序,定期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模擬和估算,以評估本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債券投資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額進行調整,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壓力測試的設計和結果進行審查,不斷完善壓力測試程序。
八、嚴格落實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及資本要求
(一)商業銀行債券投資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債券投資按照金融資產分類要求進行準確分類和計量;對按照攤余成本計量的債券投資計提充足的減值準備。
(二)交易賬戶頭寸高于表內外資產總額的10%或者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必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此外,商業銀行須按照審慎原則計算債券投資業務風險權重,保證資本充足率適當有效。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券投資風險管理亦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并提出相應監管要求。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