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銀保監發〔2019〕49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
為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貿金融服務,補齊服務短板,提升服務質效,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增強服務意識。銀行保險機構應充分認識穩外貿對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實現我國與重點國家和地區雙邊貿易平衡增長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優化結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將支持外貿發展作為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著力點,加強對有訂單、有市場、有信用企業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務重點。銀行保險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外貿發展政策,繼續做好大宗商品、機電設備、勞動密集型產品、加工貿易等傳統優勢領域金融服務,持續加大對服務貿易、跨境電子商務、制造業轉型升級和梯度轉移、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國際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企業產業鏈全球布局、外貿品牌建設、中歐班列發展和鐵路運單(提單)應用、通關便利化、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建設等新業態、新領域的服務力度,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
(三)加強風險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各類外貿金融業務特點,有效識別風險點,始終將貿易背景審核作為外貿金融業務風險管理的基礎,從源頭做好風險防范,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管理。
二、完善產品和服務
(四)完善金融綜合服務。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緊跟外貿發展趨勢,結合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結算方式變化、貿易流程特點、應收賬款可控程度、市場需求和自身展業能力,合理利用境內外市場資源,積極開展外貿金融服務,提供支付結算、融資融信、財務規劃、風險管理、關稅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外貿金融產品服務和外貿金融整體解決方案。鼓勵銀行推動內外貿、本外幣、境內外業務融合發展,滿足外貿企業國內生產組織需求。
(五)創新應收賬款融資。鼓勵銀行在審慎評估應收賬款真實性和穩定性、有效把控應收賬款常態余額水平的前提下,開展外貿應收賬款融資及相關業務創新,實現授信、放款、還款的靈活安排,適應外貿“單多量小、周轉較快”的特點。鼓勵銀行在有效把控出口退稅賬戶變更情況等基礎上開展出口退稅賬戶相關融資,未退稅款可視同企業應收賬款一并進行質押融資。鼓勵銀行在有效把控供應鏈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和完善交易結構的基礎上,圍繞核心企業開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內外供應鏈金融服務。
(六)積極開展保單融資。鼓勵銀行結合企業需求和自身風險管理要求,積極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規模。開展其他外貿金融服務時,銀行可結合企業持有的出口信用保險保單綜合考慮授信風險。鼓勵銀保雙方深化互信合作、信息共享、系統對接,圍繞更好發揮出口信用保險風險緩釋作用和融資功能開展產品服務創新。
(七)創新服務貿易融資。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充分把握服務貿易企業“輕資產”特點,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真實性審核的基礎上,提供服務貿易金融產品服務,持續加大對旅游、運輸、建筑等傳統服務貿易和通信、計算機與信息服務、咨詢、研發設計、知識產權、節能、檢驗檢測認證、環境、會展、文化創意、數字出版、動漫游戲等新興服務貿易的支持力度。
(八)積極開展小微外貿企業金融服務。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搭建并充分利用線上線下渠道深入了解小微外貿企業金融需求和生產經營信息,開發特色產品服務。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對接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業生產、交易、通關、退稅等方面的信息優勢,為更多小微外貿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積極做好符合信貸條件的小微外貿企業續貸工作,確保不發生不合理的抽貸、斷貸。
(九)提供多樣化風險對沖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深入了解客戶需求,提升做市商能力,創新風險對沖產品和服務,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人民幣外匯即期和衍生品、跨境人民幣結算、利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助力外貿企業管理市場風險。
(十)規范發展外貿金融資產交易。鼓勵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外貿金融資產轉讓,釋放出的信貸規模應優先用于支持外貿發展。
三、加強貿易背景審核
(十一)深刻把握貿易背景審核實質。銀行應充分認識外貿金融業務的自償性特征和貿易背景審核對實現自償性的重要保障作用,始終將貿易背景審核作為外貿金融業務風險管理的基礎,將貿易回款作為貿易融資業務的第一還款來源。
(十二)前移貿易背景審核關口。銀行應在客戶準入階段通過本行境外機構、合作行及其境外機構、其他境內外非銀合作機構等盡可能了解企業貿易記錄、買賣雙方履約記錄等情況,事先對企業資質進行分析判斷,為確認企業當前貿易邏輯合理性、貿易內容真實性等提供依據。
(十三)加強票據單證信息核對。銀行應充分利用海關、稅務、外匯、動產登記等平臺對貿易相關票據單證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對于提單、倉單、鐵路運單(提單),銀行可通過國際海事局、信譽資質較好的船運公司、倉儲公司、鐵路公司等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的交易所出具的合格交易憑證,可作為貿易真實性審核依據。鼓勵銀行結合自身實際,建立集約化貿易單證審核體系,定期對審單質量進行檢查,對關鍵單證信息在全行范圍內進行共享和校驗。
四、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十四)加強全面風險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外貿金融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有機融入貸前、貸中、貸后等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國別風險、合規風險管理。
(十五)科學評估和緩釋小微外貿企業風險。鼓勵銀行建立適合小微外貿企業的盡職調查方式,綜合考慮小微外貿企業生產經營信息及其貿易邏輯合理性,科學審慎評估小微外貿企業資信狀況。鼓勵銀行在完備的盡職調查基礎上,通過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緩釋風險,適度降低傳統抵質押手段比重。
(十六)加強保單融資風險管理。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在資信調查、國別風險研究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向銀行提供客戶貿易背景和違約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合理設定并向銀行充分說明出口信用保險保單除外責任,清晰界定各方責任,及時履行賠付責任。銀行應根據保單信用限額、最高賠償金額、索賠期限、適保范圍及除外責任等合理評估保單風險緩釋效力,不應為減少資本占用或因享有賠款權益而不合理地降低客戶準入標準和貿易背景審核標準。鼓勵銀行開展基于出口信用保險的銀擔合作并做好擔保機構名單制管理。
(十七)完善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銀行通過銀團貸款、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擔保等方式分散外貿金融業務風險。銀行應切實履行自身在風險管理中的義務,不可因采取風險分擔措施而放松管理。
五、強化內部管理
(十八)明確定位目標。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業務專長、客戶結構、風險偏好等確定外貿金融業務在自身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相應戰略規劃。鼓勵有條件的銀行將外貿金融業務打造為拓展客戶、改善收入結構、提升國際化水平、推動經營轉型的重要支撐。
(十九)加強內部協同。鼓勵銀行加強前中后臺部門間業務配合和人員交流,形成推進外貿金融業務發展的合力。中后臺部門應加強對前臺業務的了解,對前臺部門在資金分配和定價、授信審批、風險管理、人員配置等方面的合理訴求給予支持。前臺部門應主動將中后臺部門在合規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融入日常業務操作。
(二十)完善績效考核。進行績效考核時,銀行應充分考慮外貿金融業務專業性強、流程復雜、周期短、資本占用少等特點,合理設定考核指標,著重突出激勵導向。
(二十一)落實盡職免責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外貿金融業務的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和免責條件,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對已盡職但出現風險的外貿金融業務,可免除相關人員全部或部分責任。對企業虛構貿易騙取融資或惡意投保,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司法渠道依法進行追償。
(二十二)實施差異化管理。對管理水平較高、業務需求較為突出的分支機構,銀行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擴大授權,單設信貸規模,單獨匹配風險資產,推動外貿金融業務發展。
(二十三)完善內部管理體制。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結合發展需要進行外貿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加大資源傾斜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支持有條件的銀行設立專業部門、地區專業分支機構,進一步提升專業化水平。
(二十四)完善跨境服務網絡。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重點在成熟市場、潛力較大的新興市場、“一帶一路”沿線完善服務網絡,加強內外聯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同境外同業機構合作,提升跨境服務能力。鼓勵保險機構加快建設和完善海外承保、理賠、救援等境外服務網絡。
(二十五)加強信息技術應用。鼓勵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加強業務系統建設,通過銀企直連、銀保直連,實現貿易信息快速交換和線上貿易背景審核。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整合線上線下服務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多在線自助辦理業務的通道,提升服務效率。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外貿金融業務數據積累與分析,為風險識別、計量、監測、管控及業務資源配置提供必要支撐。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大數據、區塊鏈、生物識別、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外貿金融業務中的應用。
(二十六)加強團隊建設。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外貿金融業務發展需要配足專業人員。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大力培養熟悉貿易規則、產品設計、風險管理等的復合型外貿金融人才,做好人力儲備。
六、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七)提升監管服務水平。根據外貿金融業務實際發展需求,監管部門應不斷完善管理,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同時,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業務發展。在制定審慎監管規則、開展監管工作時,監管部門應適應單證影印件、電子合同、電子訂單、電子發票等電子數據運用的趨勢,允許銀行保險機構以真實、合規的電子數據代替相應的紙質文本,并對其外貿金融領域業務創新訴求及時予以回應。
(二十八)加強信息平臺建設。積極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統一地區間“單一窗口”建設標準并實現互聯互通,推動海關、稅務、邊檢、外匯等信息向“單一窗口”集中并為銀行保險機構提供查詢接口,允許銀行保險機構在經客戶授權后查詢相關信息。
(二十九)發揮自律組織作用。銀行業和保險業自律組織應加強調研,深入了解銀行保險機構外貿金融業務訴求,在推動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展業標準、運用金融科技建設貿易金融信息平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其他保險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外貿金融業務時可參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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