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用好用活增減掛鉤政策積極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精準施策上出實招、在精準推進上下實功、在精準落地上見實效,充分發揮國土資源超常規政策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對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的支持促進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增減掛鉤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的重要意義
《決定》提出“利用增減掛鉤政策支持易地扶貧搬遷”。從各地的實踐看,實施增減掛鉤,既可為搬遷農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又能為搬遷農民建新居、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扶貧產業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確保易地扶貧搬遷農民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學習領會和認真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全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決定》部署要求,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用好用活增減掛鉤政策作為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有力抓手,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助力扶貧開發,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促進政策落實落地,為“十三五”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做出積極貢獻。
二、增減掛鉤指標向貧困地區傾斜
按照應保盡保的要求,加大對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地區增減掛鉤指標支持。部在分解下達全國增減掛鉤指標時,向脫貧攻堅任務重的省份傾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安排增減掛鉤指標時,要重點支持貧困市縣的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增減掛鉤項目區時,要優先考慮貧困村莊特別是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莊,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貧困地區通過開展增減掛鉤,推動扶貧開發和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三、拓展貧困地區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范圍
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開展易地扶貧搬遷的貧困老區開展增減掛鉤的,可將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這項超常規政策,切實發揮增減掛鉤支持扶貧開發和易地扶貧搬遷的作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臺賬,對全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開、公平、有償的原則,引導節余指標合理流轉,用于效益好的項目,充分顯化土地級差收益,保證產生的節余指標能用得出去、資金能收得回來。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管理,認真核定節余指標,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備案,為節余指標安排使用提供依據。為加大“十三五”時期脫貧攻堅的支持力度,對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開展易地扶貧搬遷的貧困老區此前產生至今尚未使用的節余指標,可按上述規定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應充分考慮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需要,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確保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有落地空間。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規劃空間不足的,有關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自愿、依法的原則,對產生節余指標的市縣和使用節余指標的市縣規劃主要指標進行相應調整。
四、規范扶貧開發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管理
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的,實行項目區分別管理。產生節余指標的縣(市)可將拆舊復墾地塊和本縣域內的建新安置地塊組成項目區,編制項目區實施方案,并在方案中說明產生節余指標規模等情況;使用節余指標建新的縣(市)可單獨編制建新實施方案,詳細說明節余指標來源。產生節余指標縣(市)的項目區實施方案和使用節余指標縣(市)的建新實施方案,可按照規定分別報備。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拆舊復墾監管,做好建新占用耕地和拆舊復墾耕地的質量等級評定,并對照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積和等級,對拆舊復墾的耕地進行嚴格審核驗收,確保實施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后耕地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五、切實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
運用增減掛鉤政策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不搞強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貧搬遷為名搞“運動式”搬遷。要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拆舊復墾騰出的建設用地,必須優先滿足農民新居、農村基礎和公益設施建設,并留足農村非農產業發展建設用地。要堅持群眾自主的原則,因地制宜選擇搬遷安置方式,并按照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要求,為農民提供多樣式、多戶型的住房選擇。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編制時,要對項目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權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做到界址、面積和權屬清楚;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完成后,要及時進行變更調查和確權登記,切實維護群眾土地權益。拆舊復墾土地所有權仍屬于拆舊區集體經濟組織,其經營使用由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確定。
六、規范增減掛鉤資金收益管理
增減掛鉤收益,要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要求,及時全部返還貧困地區,確保通過增減掛鉤實施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的農民受益。節余指標收益應由縣(市)統一管理,充分考慮各項目區拆舊安置成本和增減掛鉤指標用途,確保掛鉤收益公平合理。節余指標收益,可采取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指導價格,由產生指標方和使用節余指標方協商確定節余指標價格;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競爭方式確定節余指標價格。
市、縣級政府要加強增減掛鉤資金收益統籌管理,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錢隨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則分配和使用。對集中安置的,可將增減掛鉤收益返還集體經濟組織,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對分散安置的,可以貨幣形式足額將增減掛鉤收益返還當事農戶。
七、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
增減掛鉤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要堅持上下聯動、加強協調。國土資源部負責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工作統籌組織和實施監管;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區實施方案的編制實施和在線備案等。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發展改革、財政、扶貧等部門,積極運用增減掛鉤政策,整合政策、資金,切實發揮部門協同、政策資金整合的整體效應,有效推進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增減掛鉤政策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的具體落實措施,明確操作辦法;要通過會議、培訓等多種形式,認真積極指導貧困地區用好用活增減掛鉤政策,確保政策實效。
此文件有效期為5年。
國土資源部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