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廳公安廳 自然資源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交通運輸廳 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南省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民文〔2019〕16號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國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以來,我省按照國務院地名普查辦的部署開展了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這些地名割斷了地名文脈,損害了民族文化,妨礙了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活動。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現依據《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的通知》(民發〔2018〕146號)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地名文化不能割斷地名文脈,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緊密結合河南省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門實際,持續推進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不斷凈化地名環境,延續地名文脈,進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切實發揮地名在繁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二、目標任務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地名標志》(國家標準GB17733-2008)等為依據,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異難懂、同名重意”以及隨意更名、使用不規范地名等混亂現象。進一步規范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營造規范有序的地名環境,使地名更好地體現和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工作原則
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審慎穩妥、依法實施。準確把握工作重點,嚴格遵照認定標準,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科學合理確定不規范地名清單,對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亂改老地名,確保地名總體穩定。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依規推進,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發群體性事件。
(二)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動員、廣泛宣傳,爭取相關利益主體和當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證照信息變更,盡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體現特色、傳承文脈。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則,體現歷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充分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養分,發揮文化引領作用,多起能夠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映人民群眾美好向往與期盼、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新地名、好地名,樹立鮮明價值導向,彰顯時代精神。
(四)標本兼治、注重實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現有不規范地名的同時,著力解決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機制或制度問題,不斷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和制度規范,有效遏制產生和使用新的不規范地名。
(五)屬地落實、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級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抓好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相關工作,主動承擔起整治不規范地名、傳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整體責任,防止因本部門工作偏差對清理整治工作造成消極影響。
(六)區分責任、分兵把口。明確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具體的責任歸屬,確保任務單位有效履行分管領域的工作責任,各項工作主要負責人在調研、謀劃、部署、協調、督辦和驗收中落實主體責任,齊抓共管,確保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四、各單位工作任務
省民政廳負責起草《河南省關于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居民區、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地名名稱及不規范標志的清理整治;督促指導水利、旅游、工信、文物、宗教等部門完成本部門不規范地名名稱及標志清理整治;負責匯總各單位清理整治工作結果,上報河南省關于進一步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工作總結。
省公安廳負責道路交通標志及身份戶籍證照地址信息中不規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負責撰寫本系統清理整治工作總結,報民政廳匯總。
省住建廳負責居民小區、道路、街巷及歷史文化名城中不規范名稱及標志中不規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負責撰寫本系統清理整治工作總結,報民政廳匯總。
省交通廳負責公路及沿路綠地上道路指示牌,以及公共服務設施標志中不規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負責撰寫本系統清理整治工作總結,報民政廳匯總。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圖(包括互聯網地圖、導航電子地圖)和不動產登記地址中的不規范地名名稱信息予以變更,國家公園類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的不規范地名名稱及標志的清理整治;負責撰寫本系統清理整治工作總結,報民政廳匯總。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房地產廣告、戶外廣告標牌中的不規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負責撰寫本系統清理整治工作總結,報民政廳匯總。
五、清理整治對象和重點
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原則,緊密結合《地名管理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針對居民區、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違反地名命名原則、違背社會主義核
心價值觀的不規范地名及其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清理整治。具體包括:
(一)對居民區、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
1.不規范地名中的“大”。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關于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規定,在含義、類型和規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專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的地理實體的現象。專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現是過分夸大住宅區、建筑物等地理實體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現是地名通名層級混亂、名實不符等現象。
2.不規范地名中的“洋”。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中關于“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等規定,盲目使用外語詞及其漢字音譯形式命名我國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寫我國地名等現象。
3.不規范地名中的“怪”。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規范的漢字或少數民族語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盲目追求怪誕離奇,地名含義不清、邏輯混亂、低級庸俗、繁簡混搭、中西混用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等現象。
4.不規范地名中的“重”。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關于“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違反《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中關于“同一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道路(街、巷)、公園、公共廣場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等規定,一定區域內存在多個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現象。
清理整治的重點為社會影響惡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鎮新建居民區、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
對上述“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要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標準化處理。對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群眾反映強烈的不規范地名,要督促相關單位或產權人進行更名;對有地無名的,要及時進行命名;對一地多名的,要確定一個標準名稱;對多地重名的,要通過更名或添加區域限制詞等手段解決重名問題。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補辦命名、更名審批手續。
(二)對使用環節的不規范地名信息進行清理整治。
1.地名標志、道路交通標志等公共標志牌中的不規范地名信息。
2.房地產廣告、戶外標牌標識、地圖(包括互聯網地圖、在線導航電子地圖)中使用的不規范地名信息。
3.身份戶籍、不動產登記、工商注冊登記等證照上的不規范地名地址信息。
4.新聞、廣告、廣播等公共媒體,工具書等公共出版物,公文、證件、車船票等各類文書、票證中使用非標準地名、使用不規范漢字書寫地名、使用外文拼寫地名等違反地名法規、標準現象。
清理整治的重點為地名標志、道路交通標志等公共標志牌中的不規范地名信息。
對標注不規范地名的地名標志、道路交通標志等公共標志牌予以修改或更換;對涉及不規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戶籍、不動產登記、工商注冊登記等證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變更;對房地產廣告、戶外標牌標識、互聯網地圖、在線導航電子地圖等載體上的不規范地名予以清理。
六、實施步驟與工作要求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動員部署(2019年2月至3月中旬)1.實施步驟制定方案。各地要結合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實際,成立專項工作隊伍與專家組,制定具體方案。方案要明確工作計劃、任務、時間節點和責任分工,確保精準實施,務求取得實效。
動員部署。各地要貫徹落實《河南省進一步清理執政不規范地名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分工、強化督查,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有效推進。要通過互聯網、報刊媒體等平臺加強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宣傳,為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提供強力支撐,為全省清理整治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輿論環境。
2.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牽涉部門多、任務重。各地要成立專項工作隊伍,做到各部門間有序協作,確保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聘請政府、高校、學(協)會等地名專業研究人員成立專家組,完成對不規范地名的論證工作,做到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行。清理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工作任務及相關要求要向地方政府領導匯報到位,對部門內部傳達到位,向廣大社會群眾宣傳到位。
第二階段:摸底排查、確定清單(2019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
1.實施步驟
嚴格把握標準。對照“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的認定原則和標準(詳見附件),要結合當地實際,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標準支撐。
全面摸底排查。各地要依托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通過社會征集、調查核實等方式,全面掌握本地不規范地名數量、分布等底數詳情,熟悉其在公共標志、戶外廣告標牌、相關證照上的使用情況。
確定整治清單。各地要結合摸底排查情況,采取部門會商、專家論證、社會聽證等方式,對擬清理的不規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見,最終確定不規范地名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2.工作要求
相關部門要將當地不規范地名排查工作深入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落,確保排查工作不落下一個村落、一間門店、一條道路、一個標志。排查工作務必緊密結合實際,采取數據庫搜集、民間征集和實地查看相結合的方式,做到細致全面,沒有遺漏。
第三階段:規范處理、整治清理(2019年5月中旬至8月底)1.實施步驟自查自糾,積極整改。各地對列入清理整治清單的不規范地名,要根據地名管理有關規定分門別類,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一類一議的方式,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確定處理時限,進行標準化處理。
各司其職,及時清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地相關部門要根據不規范地名清單,及時清理,同時完善清理整治的各項后續工作。
全面督查,落實到位。各地組織聯合督查組,對清理整治工作進行督辦檢查,按工作計劃分片開展駐扎式督查,對重點事項進行個案督辦,以督查促進整改落實,確保問題解決到位。要通過政府網站和社會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命名更名情況,引導人民群眾接受和使用標準地名。
2.工作要求
對于責任主體明確的不規范地名,由責任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督促相關單位或產權人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與程序及時審批或備案。對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不規范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在專家研究論證、充分征求意見、社會風險評估基礎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命名更名。對不規范地名的清理整治事項,基層有能力處理的,限期辦結。超出基層化解能力或者牽涉多個部門的,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報告,召集相關部門會商解決。
第四階段:建章立制、考評驗收(2019年9月初至9月底)1.實施步驟全面驗收,獎懲并行。各地要全面梳理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情況,采取縣(區)自查、省轄市驗收、省級核查評估的工作程序,對不規范地名清理成果進行考評驗收,考評結果作為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中評分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超期未辦結事項進行匯總,提出處理意見,限期解決并內部通報。
加強服務,信息共享。各級地名主管部門依托省、市、縣三級地名普查數據庫,構建完善的部門間地名信息共享機制,為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提供便利。
健全制度,構建平臺。積極探索“互聯網+地名”,引入互聯網工具,構建新型地名信息服務平臺,為社會提供方便快捷的標準地名信息服務,引導社會各界自覺使用標準地名,壓縮不規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間。各地要以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為契機,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務的長效機制和制度規范,明晰責任主體,加強管理。
2.工作要求
積極創建地名信息共享平臺,方便相關部門或單位在居民身份戶籍、不動產登記、工商注冊登記、郵政快遞業務、道路交通標志設置、地圖編制等工作中及時獲取標準地名信息。加大對居民區、建筑物、道路、臺、站、港、場等名稱的命名、更名審核把關,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專家論證、社會聽證和風險評估等制度,強化監督管理,堅決遏制新的不規范地名產生。各地要總結此次不規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經驗,對地名管理制度進行合理完善,防止類似問題發生。要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加強《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學習,傳承中華優秀地名文化,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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