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豫人社規〔2019〕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豫人社〔2019〕1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19年各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予以公布。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社會保障費用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后生效。在當地確定的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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