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取得綜合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山東省(不含青島)范圍內自然人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以及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為其代開發票時,不再征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扣繳義務人向自然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預扣預繳義務,并辦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預扣預繳義務的,自然人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依法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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