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外專發〔2017〕218號
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外國人申請外國人才簽證(即R字簽證)標準條件, 規范辦理程序,加強外國人才簽證和工作許可、工作居留的有機銜接,為外國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R字簽證申請條件,指導做好R字簽證簽發、延期、換發、補發工作。
第三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在確認外國人才資質、簽發R字簽證、工作許可、工作類居留證件等服務管理工作中完善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四條 R字簽證發放對象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場需求導向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申請R字簽證的外國人,應當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條件。國家外國專家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資源供求狀況適時調整外國高端人才認定標準。
第五條 外國人在境外申請R字簽證,由邀請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線提交申請表、國內單位邀請函件以及符合R字簽證人才認定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符合外國高端人才標準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在線向國內邀請單位出具《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見附件),并將《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等信息交換至我國駐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國家外國專家局將前述信息交換至外交部、公安部。
國家外國專家局應當對省級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開展外國人才資質受理、審核、工作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加強監督檢查。
第六條 外國人向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辦理R字簽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簽證申請表;
(二)本人護照(有效期為6個月以上)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
(三)《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打印件;
(四)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為符合條件的R字簽證申請人簽發有效期為5至10年、多次入境的簽證;為上述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簽發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
第八條 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可為第七條所述人員加急辦理簽證申請,在2個工作日內簽發簽證。
第九條 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為第七條所述人員辦理簽證,免收簽證費和急件費。
第十條 持R字簽證在華工作的外國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持R字簽證的外國人,可在線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體檢證明、R字簽證簽注頁、護照信息頁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全程在線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延期、換發和補發,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同時將相關信息交換至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來華外國人才提供簽證、居留便利。
第十二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應當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推動管理創新,為外國人才來華提供更多便利,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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