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申請生產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混粉的復函
藥監綜藥注函〔2019〕63號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原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轉報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申請生產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混粉的函》(內食藥監函〔2018〕22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審評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46號)的規定,原輔包可進行登記備案,獲得登記號,待關聯藥品制劑提出注冊申請后一并審評。因此,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混合粉可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登記備案,制劑廠家如使用該混合粉作為原料,可申報變更處方工藝的補充申請,與該混合粉一并關聯審評。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1月21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