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將我省地稅系統實名辦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由稅務機關采集、查驗、記錄其身份信息。
二、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員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以下統稱“實名事項”)包括:確認、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發票代開、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
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人員身份證明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四、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以下統稱“登記證件”)和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1.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3.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五、身份證件類型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六、辦稅人員實名信息的采集內容包括:辦稅人員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聯系電話等。
七、同一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至國稅、地稅機關任一方采集即可,無需重復采集。
八、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到地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到地稅機關維護辦稅人員信息。
九、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至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實名事項時,應首先完成查驗認證。通過查驗認證的辦稅人員,不再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登記證件等;未通過的,先采集身份信息。
十、查驗認證可通過辦稅服務廳的排號系統或自助辦稅終端辦理;辦稅服務廳未使用排號系統、自助辦稅終端的,通過辦稅窗口進行辦理。查驗認證方式包括身份證件、手機信息驗證等。
本公告施行時間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