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滬國稅函〔2018〕18號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現將本市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2017年度內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17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于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各分局應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納稅人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并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匯算清繳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準備階段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全市深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全面檢驗,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征收企業首次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各分局要高度重視新納稅申報表的貫徹實施工作,充分認識修訂納稅申報表的重要意義,統籌安排對內、對外培訓和宣傳工作,把學習、消化、運用新納稅申報表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同時,應充分做好其他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及時完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相關基礎信息的維護,并告知納稅人匯算清繳各類相關事項,以確保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序、穩步開展。
1.機制保障
為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各級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局、分局匯算清繳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應包含所得稅、納稅服務、征收管理、信息技術等部門相關人員,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各司其責、統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各分局要落實專人,建立匯算清繳信息定期報送制度,編制《2017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情況交流》以交流匯算清繳各階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發揮市局工作交流互動平臺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匯算清繳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及時上傳互動平臺,由市局統一反饋和答復,確保匯算清繳工作有序開展。其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由市局所得稅處聯系解決,電子申報問題由市局電稅中心聯系解決,金稅三期系統問題由市局金稅三期運維項目組聯系總局項目組解決。
各分局應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將匯算清繳工作小組的組成人員名單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動平臺專責人員名單上報市局。
2.培訓輔導
各分局要加強內部學習,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特別是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大力組織對所得稅部門、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咨詢熱線、稅源管理、稅務稽查等人員培訓,重點把握新納稅申報表的設計理念、報表體系、填報要求、政策口徑、邏輯關系、信息化管理等內容,保證2017年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扎實落實到位。
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專欄、微信微博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納稅申報系統操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使納稅人盡早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明晰匯算清繳權利和義務、熟悉匯算清繳操作流程;開展分類、分級的納稅輔導,有針對性地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各環節要求、納稅申報表填報、申報系統操作等相關事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快速溝通和解決機制,做好匯算清繳日常咨詢、申報提醒、風險提示工作,解決好匯算清繳個性化問題,幫助納稅人自核自繳,促進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
3.相關事項
(1)匯算清繳軟件下載和填報
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件(eTax@SH3)或者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的“專欄專頁/企業納稅人/征管服務/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端軟件(介質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如實、正確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各類報表,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采用“自行判別、預先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納稅人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享受優惠事項,并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備查資料。
對于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需要稅務部門向其他部門轉請資料的,可通過“上海市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資產損失申報
納稅人2017年發生資產損失的,應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進行資產損失申報,并將資產損失的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資產損失按損失情形和資料歸集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資產損失的類別匯總資產損失相關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歸集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
(二)申報階段
1.相關資料
各分局要積極利用信息手段及時監控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情況,在納稅人完成申報后,應及時督促納稅人報送下列相關納稅申報資料,并出具相應的申報受理憑證: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并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加蓋納稅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并加蓋納稅人公章。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若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當年發生研發支出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
納稅人使用CA認證且采用網上電子申報方式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上述第(1)、(2)項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無需報送紙質資料。
(3)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復印件)。若納稅人為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筑企業總機構,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在項目所在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應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復印件)。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復印件)。
(5)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若納稅人發生的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若納稅人發生的資產(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附件)。
(7)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若納稅人發生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且選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附件)。
2.更正申報
今年,市局將繼續推進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指標要求的基礎上,對于納稅人收到的疑點信息,應及時做好宣傳、輔導,并提醒納稅人提交相應的情況說明或更正申報。
在匯算清繳期間,各分局還應利用信息化手段,認真做好納稅人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數據、填報項目、附報資料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的審核,發現納稅人填報項目不完整的、填報錯誤或者有疑點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進行更正申報。
3.其他事項
(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各分局應切實關注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尤其要在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各分局應當利用信息手段加強提示與輔導,持續推進優惠政策精準落地。各分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培訓力度,豐富培訓手段,確保納稅人應知盡知、應享盡享。
(2)核定征收企業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因此,對于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3)延期申報
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各分局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4)匯算清繳申報率
各分局應及時梳理2017年度應參加匯算清繳的納稅人范圍,為了確保本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率,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采取措施,杜絕匯算清繳的盲區或漏報戶。
(三)結清稅款階段
各分局對納稅人申報年度的預繳稅款少于或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退稅手續。對于本市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及其所屬本市分支機構、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應按照5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并結清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對于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匯算清繳期間補繳稅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四)數據匯總階段
各分局應組織人員做好匯算清繳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工作。在數據匯總過程中,對數據反映出的納稅人相關信息不全或錯誤的情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證匯算清繳數據的準確性;要結合本地區行業特點、稅源結構,逐步建立企業所得稅政策效應評價機制,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的應用;通過數據分析,進一步反映企業所得稅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共同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五)總結分析階段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分局應認真開展匯算清繳年度總結,撰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項工作總結報告,并在6月20日前內上報市局??偨Y報告的內容包括:
1.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主要做法,匯算清繳戶數、企業所得稅數據總體情況;
2.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主要從企業的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的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分布情況,著重分析本地區的重點稅源;
3.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主要從企業經營情況、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等原因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以及趨勢分析;
4.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主要是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各類政策、各項征收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分析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各分局在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的同時,應對納稅人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做好匯總、績效分析和總結工作,并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1.優惠政策執行結果和效應分析,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不少于3個);
2.應享受未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稅信息對比情況;
4.落實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經驗;
5.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
6.全面落實優惠政策的措施設想。
在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分析中,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108號)要求專題分析小微企業政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績效考評要求專題報告2017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并對享受加計扣除前10名的企業,針對技術研發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術成果相應的績效等)進行逐戶分析。
(六)匯算清繳后續管理階段
各分局應當在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后,結合稅收征管數據、歷年匯算清繳數據、財務會計數據、第三方涉稅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專家團隊管理,重點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存在跨年度涉稅事項的企業進行相關數據分析,對于重大事項、高風險事項和重點行業建立跟蹤管理和動態監控制度,著力構建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稅法遵從度,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四、相關工作考核
市局將對各分局匯算清繳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主要包括匯算清繳申報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款補退情況、匯算清繳數據差錯率、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和工作總結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