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人社〔2018〕4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9日
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7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統籌原則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是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工傷保險基金由省本級、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分別管理,省級建立調劑金制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是深化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建立統一、規范、科學、高效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的具體體現。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圍內均衡工傷保險基金,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照國家和我省工傷保險費率的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三)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參保職工的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實行省級統籌后,根據屬地原則,工傷認定工作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接進行的工傷認定事項,交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提出申請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仍由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認定實施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建設,指導全省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再次鑒定工作。各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省直管縣(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直管前所屬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辦理。省直統籌用人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
(六)省級統籌實施后新發生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在全省范圍內執行統一時間和標準調整。
(七)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待遇發放和經辦服務工作,并將工傷保險登記、繳費人政策性補繳費額核定等明細信息及時傳遞給相應稅務部門。
(八)工傷保險經辦工作要嚴格按照業務規程和規章制度統一經辦文書、經辦流程和服務標準,建立統一的基金運行分析、風險控制分析制度,實現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的標準化管理。經辦規程由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九)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設立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核算有關事項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基金預算草案,其中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草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痤A算草案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
(十一)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應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2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十二)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2%上解作為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當工傷保險儲備金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0%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應當減少儲備金提留比例。儲備金單獨建賬。
各地應制定應對突發重大事故待遇支付預案,確保重大事故發生后待遇及時支付到位。當期支出戶資金出現不足時,應當從留存的周轉金中墊付,自然年度內基金入不敷出或出現重大事故的,可申請省級儲備金調劑。儲備金調劑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三)工傷預防費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3%提留,列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按照項目管理和使用,專項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培訓工作。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5%。
(十四)職業康復費用可按不超過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25%的比例由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用于工傷職工職業康復。
(十五)工傷認定調查勘驗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參考上年度工傷認定數量和工傷保險費征繳額、增長率等進行綜合核定。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出險快、人員多、分布廣等優勢,積極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所產生的調查取證成本,可以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社會保險部門預算經費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與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適應的擴面征繳機制。將工傷保險年度擴面和征繳任務目標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掛鉤機制。
(二)建設與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依托全省統一的互聯網+工傷保險網絡平臺,實現軟件全省部署、數據省級集中,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參保征繳、待遇核發、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聯網結算信息共享,打造工傷保險全過程網絡經辦環境,并逐步實現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和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等服務的直接結算。
(三)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省級經辦機構要做好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業務指導和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把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繼續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收、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重點工作抓緊抓好;要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體制,強化工傷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嚴格落實各項保障、獎懲機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確保省級統籌順利實施和正常運行。
(二)明確部門職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統籌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省級統籌順利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明確主體責任,積極主動做好各項協調工作,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各項任務目標。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各級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傷治療服務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規定。
(四)在本意見實施前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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