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確認福建省紅十字會等群眾團體獲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閩財稅〔2018〕22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為支持我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經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審核確認,現將符合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公布如下:
1.福建省紅十字會
2.福州市紅十字會
3.福州市長樂區紅十字會
4.福州市鼓樓區紅十字會
5.泉州市紅十字會
6.晉江市紅十字會
7.泉州市鯉城區紅十字會
8.泉州市泉港區紅十字會
9.安溪縣紅十字會
10.南安市紅十字會
11.福安市紅十字會
12.福建省南平市紅十字會
13.漳州市紅十字會
14.莆田市紅十字會
15.尤溪縣紅十字會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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