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財法〔2018〕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廳機關各處室局:
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11號)要求,現就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執法監督類別
本通知所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包括各級財政部門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對本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和對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專門監督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在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時,應當根據監督事項,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牽頭,執法機構具體落實行政執法報告的起草報送、有關事項的解釋或說明、提供和協助案卷或其他資料的查閱復制、配合執法現場核查、協助或參與聽證工作等工作。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中指出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予以糾正;對《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予以變更、撤銷的事項,應當查明事由,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抓緊實施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
三、對本部門各內設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各內設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圍繞財政中心工作,堅持普遍監督與重點監督、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實施時,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牽頭,進行統一部署,對本部門執法機構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提出整改建議,督促執法機構實施整改;如發現在行政執法中存在重大的、普遍性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本部門領導班子匯報,統一研究解決。
四、對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省、設區市財政部門對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應當根據監督事項,由主管業務機構牽頭,其他機構配合。監督重點可以是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司法行政部門等明確要求開展監督的事項。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通過專項執法監督檢查、聽取或要求報送報告、對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說明、調取相關材料、實地核查、舉行聽證等方式進行。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指出并盡快加以解決。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自覺接受、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并結合實際,按照《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時,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將行政執法監督作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長效機制來抓,實施執法監督與指導服務、促進規范管理相結合,不斷夯實依法行政基礎,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水平。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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