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法〔2018〕4號
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浙江省財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29日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廳”)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財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省廳依照法定職責,對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下列事項納入省廳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一)全省財政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重大財政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省人大、省政府的財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的簽訂、行政執法行為的作出等,如屬于重大行政決策,除依照本規定外,同時需依照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后評估的程序機制。
第七條 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單位(以下簡稱“責任處”)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和執行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組織聽證工作、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執行等工作。
廳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議題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廳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由責任處起草,也可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因財政改革與發展出現的新情況,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職能處室的,由分管廳領導協商或由廳主要領導確定責任處。
決策方案責任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決策方案責任處應該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如有必要,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責任處應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
第十一條 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責任處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十二條 責任處應當嚴格按照省廳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工作程序明確的審查標準、審查要求、審查程序,對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在提交決策討論前15日內,應當經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廳政策法規處可以征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提請合法性審查時,責任處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公平競爭審查表等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依據及研究論證意見、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等。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廳領導集體決策討論。
第十四條 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
(二)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是否抵觸;
(三)決策方案的制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提請廳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責任處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競爭審查表、合法性審查意見及說明材料。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廳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規定應當聽取省委、省政府和財政部意見的,或者報請其批準、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通過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按照規定制發公文;屬于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省廳門戶網站等途徑公布,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決策后評估制度。必要時,責任處應當通過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和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情況采取調整、完善措施。
經評估后建議停止實施或者暫緩實施決策的,或者建議對決策內容做重大修改的,應提交廳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責任處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將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和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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