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告2018年第9號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共同制定了《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3.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1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者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第三條 禽畜養殖業、醫院、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
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月均存欄養殖禽畜數量(頭、羽)÷污染當量值
應納稅額=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月均存欄養殖禽畜數量為月初、月末存欄數量的平均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以下順序和方法計算:
1.能夠準確計量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應納稅額=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2.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但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應納稅額=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3.既無法提供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確定月用水量的:
(1)醫院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應根據其營業面積所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進行計算。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3)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數量(床、臺、個、支等)×適用稅額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執行、所稱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執行、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調整。
第五條 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附件2)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第六條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附件3)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施工工期按月進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階段的實際施工天數除以當月實際天數,折算施工工期。
第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抽樣測算辦法進行調整后,相關特征值系數按新的抽樣測算辦法執行。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如實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方法計算”一欄中勾選“是”,并對備案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核定申請,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納稅人的情況,確定納稅人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核定結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納稅人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進行處理。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核定結果進行公布,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異常,可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因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調整或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稅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辦理核定征收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后,自征收方式變更之日的次月起,根據變更后的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額并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四條 核定征收的定額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自稅務機關確認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次月1日起,按月計算稅額,按季申報納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十六條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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