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
匯綜發〔2017〕1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各中資銀行:
近年來,銀行內保外貸業務平穩發展,為支持“走出去”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引導內保外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支持真實合規的對外貿易投資活動,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及其他有關法規,現就完善銀行內保外貸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嚴格審核債務人主體資格的真實合規性,并留存相關審核材料備查。如果債務人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銀行應重點審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
二、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和相關交易背景真實合規性審核。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應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構造交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證券投資方式調回境內使用。
(三)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如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并購境外企業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政策導向,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四)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
(五)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境外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適當授權。
(六)銀行應加強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管理,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
三、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切實加強對第一還款來源和擔保履約可能性的審核,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銀行可依據以下情形并兼顧合理商業原則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一)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對于債務人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不明或者有明顯瑕疵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對于債務人雖有明確的還款資金來源但經營狀況不良或負債率過高的,銀行應謹慎為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二)主債務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
(三)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
(四)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
四、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如接受反擔保的,應切實審核相關押品來源是否符合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反擔保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單一反擔保人用于同類業務反擔保的總規模是否與其財務狀況相匹配等。
五、內保外貸履約幣種原則上應與擔保合同幣種一致。
六、銀行應在擔保合同存續期間持續跟蹤管理,建立內保外貸履約風險評估制度。銀行對于自身提供的、主債務合同將于一年內到期的內保外貸業務,應按季度進行履約風險評估,評估發生履約的可能性并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報告。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實施后銀行新辦理的內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后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在地分局備案后方可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
八、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一)企業作為擔保人(或作為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的反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履約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和管理。
(二)銀行為企業辦理內保外貸履約資金匯出時,應向企業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擔保履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三)銀行內保外貸履約后,如銀行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應按照29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5號)的要求,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信息。如反擔保企業最終成為對外債權人,銀行應在進行反擔保清收時,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擔保清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九、銀行應切實加強內保外貸業務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按照擔保合同及主債務合同的條款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如實報送。擔保合同或主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銀行應及時準確報送變更后的相應信息。銀行數據報送質量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
十、境內機構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請各分局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
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