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占卜、算卦、看風水、八字取名等行為,目前在登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認為可以的,也有認為不應辦照的。近日,在小助手微信群中有同事再次提出這一問題,筆者對此進行了一點學習,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一、“迷信”的定性——社會不提倡,對個人無禁止
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O7990其他居民服務業中有這樣的表述“測算服務(生辰、風水等測算)”,據此,有同事認為應當登記。
但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一貫對封建迷信持否定態度,所以也有人認為此類屬于封建迷信,不應辦照。
按照普遍認識,此類行為應歸屬于封建迷信活動,但也有行業人士認為此類屬于屬于對客觀世界和傳統文化的研究和應用,只是無法歸入現代科學的框架內,不為社會理解。
《清稗類鈔·迷信類》曰:“不辨事理之是非而妄信,曰迷信。
筆者認為,從字面來說,“封建迷信”這一慣用詞語應當從兩部分來理解。
一是“封建”,這是政治學概念,在本文中我們不做討論。
二是“迷信”,即非理性的相信。顯然這種行為是不對的,人都要有理性,有獨立判斷的能力,非理性的相信超能力、邪教,相信傳銷、參與非法集資,甚至盲目追星、打賞網絡主播,這都是廣義的“迷信”行為。但這些行為雖然有違社會的普遍認知,卻并非全部違法。
所以,筆者將迷信定性為與現代科學或社會普遍認知相悖的非理性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不值得提倡的行為是否就不能存在呢?
不一定,比如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因為產業結構客觀需要,必須要存在,再比如使用活體動物做實驗,確實比較殘忍,但為了生物、醫療技術的進步,也無法禁止。
回到本文的問題上看,算卦、看風水等迷信行為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傳統習俗,在現代科學興起前,甚至具備社會普遍認同性質。在我國傳統歷史文化背景下,將其一棍子打死也有失偏頗。即使是在現代,迷信行為在農村、城市中也是廣泛存在。
也就是說,在不產生社會危害的前提下,我國并沒有對私下從事迷信行為的處罰規定。
二、詞語來源
對“封建迷信”一詞,比較權威的來源是79《刑法》,其規定了視情節,對封建迷信活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律之下,97年《殯葬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也規定了“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br />
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還有《民政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制止喪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動的通知》、工商個字[1995]第225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禁利用合法證照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通知》、
但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前均已修訂或因階段性工作完成等原因而清理,不能直接使用。
三、當前法律環境
目前生效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參照適用的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以及新生出聯[1999]16號《新聞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出版物的通知》等。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的罪名和“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政處罰。而出版署與中宣部作為意識形態部門,做出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嚴肅對待,其中規定了“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傳統文化之名,宣揚看相、算命、占卜、看風水等愚昧迷信、偽科學的出版物”?!八杏∷?、復制企業不得印制、復制宣揚愚昧迷信、偽科學內容的非法出版物?!?br />
從兩部門文件可知其定性:看相、算命、占卜、看風水等,都是迷信活動,而且宣揚迷信內容是“非法”的。按照法律,如從事此類活動造成不良后果,依法應當處以行政或刑事制裁。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宣揚封建迷信、色情等信息。
而且,根據目前筆者能夠找到的唯一對“迷信活動”一詞做出詳細解釋的省級政府規章——《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現行有效)相關條款,我們很容易可以確認更加具體的十項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裝神弄鬼、愚弄群眾的;用封建迷信手法為群眾看病的;看相、卜卦、算命、抽貼、預測禍福的;降妖、驅邪的;看陰陽宅地的;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謠言,蠱惑群眾的;煽動群眾,求仙討藥的等等。
其中看病、降妖、驅邪、求仙討藥等做法都是黑龍江本地原生宗教——薩滿教的巫醫法術。在東北,以薩滿為字號的養生館、理療店、文化類公司為數不少,其中的確暗藏著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大神”,以正規經營為名,為群眾行巫術“治病”。
此外,與登記相關的是,在商標領域,國際知名的暴雪公司將其《星際爭霸:幽靈》作品的英文名稱“STARCRAFT:GHOST”向工商總局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偩稚淘u委給出的理由是,“STARCRAFT:GHOST”屬于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詞匯,有“占星術 ”和“幽靈”的含義,屬于有違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封建迷信,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符。在司法程序上,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了暴雪公司的上訴。
四、筆者觀點
1、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私下從事迷信活動,不造成負面后果則不會制裁。
2、依據中宣部文件,此類行為可以確認為迷信活動,迷信內容是非法的。
3、參照其他文件,將迷信活動作為經營項目經營,和將“幽靈”注冊為商標一樣,屬于在商業領域的傳播,顯然不應支持。
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雖然有此表述,但并不代表有表述就可以隨意經營,這無法成為迷信合法的理由,不然,我們申請一個9110小類做經營范圍試試?
因此,遇到此類申請,應當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不予登記。等條款駁回申請。
一、“迷信”的定性——社會不提倡,對個人無禁止
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O7990其他居民服務業中有這樣的表述“測算服務(生辰、風水等測算)”,據此,有同事認為應當登記。
但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一貫對封建迷信持否定態度,所以也有人認為此類屬于封建迷信,不應辦照。
按照普遍認識,此類行為應歸屬于封建迷信活動,但也有行業人士認為此類屬于屬于對客觀世界和傳統文化的研究和應用,只是無法歸入現代科學的框架內,不為社會理解。
《清稗類鈔·迷信類》曰:“不辨事理之是非而妄信,曰迷信。
筆者認為,從字面來說,“封建迷信”這一慣用詞語應當從兩部分來理解。
一是“封建”,這是政治學概念,在本文中我們不做討論。
二是“迷信”,即非理性的相信。顯然這種行為是不對的,人都要有理性,有獨立判斷的能力,非理性的相信超能力、邪教,相信傳銷、參與非法集資,甚至盲目追星、打賞網絡主播,這都是廣義的“迷信”行為。但這些行為雖然有違社會的普遍認知,卻并非全部違法。
所以,筆者將迷信定性為與現代科學或社會普遍認知相悖的非理性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不值得提倡的行為是否就不能存在呢?
不一定,比如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因為產業結構客觀需要,必須要存在,再比如使用活體動物做實驗,確實比較殘忍,但為了生物、醫療技術的進步,也無法禁止。
回到本文的問題上看,算卦、看風水等迷信行為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傳統習俗,在現代科學興起前,甚至具備社會普遍認同性質。在我國傳統歷史文化背景下,將其一棍子打死也有失偏頗。即使是在現代,迷信行為在農村、城市中也是廣泛存在。
也就是說,在不產生社會危害的前提下,我國并沒有對私下從事迷信行為的處罰規定。
二、詞語來源
對“封建迷信”一詞,比較權威的來源是79《刑法》,其規定了視情節,對封建迷信活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律之下,97年《殯葬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也規定了“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br />
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還有《民政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制止喪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動的通知》、工商個字[1995]第225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禁利用合法證照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通知》、
但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前均已修訂或因階段性工作完成等原因而清理,不能直接使用。
三、當前法律環境
目前生效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參照適用的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以及新生出聯[1999]16號《新聞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出版物的通知》等。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的罪名和“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政處罰。而出版署與中宣部作為意識形態部門,做出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嚴肅對待,其中規定了“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傳統文化之名,宣揚看相、算命、占卜、看風水等愚昧迷信、偽科學的出版物”?!八杏∷?、復制企業不得印制、復制宣揚愚昧迷信、偽科學內容的非法出版物?!?br />
從兩部門文件可知其定性:看相、算命、占卜、看風水等,都是迷信活動,而且宣揚迷信內容是“非法”的。按照法律,如從事此類活動造成不良后果,依法應當處以行政或刑事制裁。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宣揚封建迷信、色情等信息。
而且,根據目前筆者能夠找到的唯一對“迷信活動”一詞做出詳細解釋的省級政府規章——《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現行有效)相關條款,我們很容易可以確認更加具體的十項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裝神弄鬼、愚弄群眾的;用封建迷信手法為群眾看病的;看相、卜卦、算命、抽貼、預測禍福的;降妖、驅邪的;看陰陽宅地的;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謠言,蠱惑群眾的;煽動群眾,求仙討藥的等等。
其中看病、降妖、驅邪、求仙討藥等做法都是黑龍江本地原生宗教——薩滿教的巫醫法術。在東北,以薩滿為字號的養生館、理療店、文化類公司為數不少,其中的確暗藏著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大神”,以正規經營為名,為群眾行巫術“治病”。
此外,與登記相關的是,在商標領域,國際知名的暴雪公司將其《星際爭霸:幽靈》作品的英文名稱“STARCRAFT:GHOST”向工商總局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偩稚淘u委給出的理由是,“STARCRAFT:GHOST”屬于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詞匯,有“占星術 ”和“幽靈”的含義,屬于有違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封建迷信,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符。在司法程序上,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了暴雪公司的上訴。
四、筆者觀點
1、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私下從事迷信活動,不造成負面后果則不會制裁。
2、依據中宣部文件,此類行為可以確認為迷信活動,迷信內容是非法的。
3、參照其他文件,將迷信活動作為經營項目經營,和將“幽靈”注冊為商標一樣,屬于在商業領域的傳播,顯然不應支持。
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雖然有此表述,但并不代表有表述就可以隨意經營,這無法成為迷信合法的理由,不然,我們申請一個9110小類做經營范圍試試?
因此,遇到此類申請,應當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不予登記。等條款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