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快速發展,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服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成為有效利用國內外資金、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載體和平臺。
2016年10月開始施行外商投資登記審批制改備案制,對于相關外商投資行業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外資登記備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準入和監管進行探討。
01、目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行業進行管理的主要依據有2個,分別是商務部2005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銀監會2014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此外,在2004年,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曾發布過《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內資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進行了管理規定。
在現有的管理體制下,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存在著多頭管理的現狀,同時存在三類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第一類是依據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是依據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第三類是依據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的內資租賃企業。
這三類融資租賃企業雖然都是以融資租賃為主要業務開展經營活動,但在具體經營范圍、主管部門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依據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除了融資租賃以外,還包括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金融業務,由銀監會對其進行管理。依據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被歸類為租賃業,租賃財產僅限于各類動產、交通工具及其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其主管部門為商務部。而第三類依據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的內資租賃企業,目前尚無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活動進行限制和規范。
從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來看,兩者存在著巨大的區別,集中體現在對融資租賃企業性質的認定上。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融資租賃公司認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將融資租賃企業認定為租賃類企業。由于對融資租賃性質認定的不同,致使不同的融資租賃企業在設立、經營以及監督管理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導致監管帶有強烈的部門色彩和局限性,使整個融資租賃業處于無序競爭狀態,不利于融資租賃企業規范化、一體化發展。
02、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和監管的“尷尬”
審批還是不審批的“尷尬”。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文件中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目錄,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是屬于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由銀監會實施前置審批。結合當前外資企業備案制改革的相關規定,對于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準入,是否需要前置審批,產生了爭議。贊成前置審批的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依據《行政許可法》,部門規章只能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能創設新的行政許可,因此根據法律位階,銀監會才是融資租賃公司真正的“娘家人”。
審查還是不審查“尷尬”。外資企業備案制改革后,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設立、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商務部門的批復和批準證書。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有一定的資質要求,即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明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等。工商部門在進行登記時,對投資者相應資質并沒有審查義務,留下了管理真空地帶。
真外資還是假外資的“尷尬”。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設立門檻相對較低。從資本金要求來看,目前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只需不得低于500萬美元,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門檻卻高達1.7億元人民幣。同時,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有著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比擬的融資優勢,由于境內外利差、匯差的存在,境外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也較為寬松,每年的風險資產為10倍的凈資產減去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這使得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10倍凈資產的杠桿作用靈活調配資金,對于只能用自身的信用額度開具風險資金保函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優勢巨大。在政策、法規上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難以避免的出現了真假外資的尷尬,許多中資企業選擇繞道先在境外成立關聯公司,然后返程投資,成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借用外債后為境內關聯企業融資,借用外商融資租賃公司這一“殼資源”實現境內、外資金“體內循環”,有效規避了外匯管理政策,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監管有效性。
03、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的完善路徑
加強橫向溝通征詢機制。盡管目前“融資租賃”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確,但目前國家多方位拓寬融資渠道、大力扶持實體經濟發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需求很大,作為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支持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準入管理工作。在外資登記備案制改革的背景下,一是要認真審查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的經營范圍,經驗范圍不得含有:吸收定期存款、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等須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業務;二是要認真審核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的企業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賃”字樣。只有符合上述審查條件的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可以不需要審批直接登記,加強與商務部門的溝通聯系機制,對于難以把握的情況可以征詢同級商務部門。如果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涉及上述條件和范圍,工商登記機關應當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向銀監部門申請金融機構經驗許可證后,方可予以登記。
完善融資租賃立法體系。為實現融資租賃業的健康、規范發展,必須完善行業立法。根據金融學常識,融資租賃企業在性質上屬于金融行業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我國金融業立法慣例,對金融業立法采取的是按子行業分別立法的方式,如針對商業銀行業制定了《商業銀行法》,針對保險業制定了《保險法》,針對信托業制定了《信托法》等。相應的,對于融資租賃業,也應當制定《融資租賃法》。
統一融資租賃監管體系。商務部無法對租賃公司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管、銀監會也無法對租賃公司的貿易活動監管,多頭管理勢必導致管理真空地帶的出現。為保證融資租賃業規范、健康發展,必須統一融資租賃業監管。應在《融資租賃法》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企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由銀監會行使融資租賃業的監管權。同時,還要制定統一的監管細則,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操作。(無錫市工商局)
2016年10月開始施行外商投資登記審批制改備案制,對于相關外商投資行業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外資登記備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準入和監管進行探討。
01、目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行業進行管理的主要依據有2個,分別是商務部2005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銀監會2014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此外,在2004年,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曾發布過《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內資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進行了管理規定。
在現有的管理體制下,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存在著多頭管理的現狀,同時存在三類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第一類是依據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是依據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第三類是依據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的內資租賃企業。
這三類融資租賃企業雖然都是以融資租賃為主要業務開展經營活動,但在具體經營范圍、主管部門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依據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除了融資租賃以外,還包括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金融業務,由銀監會對其進行管理。依據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被歸類為租賃業,租賃財產僅限于各類動產、交通工具及其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其主管部門為商務部。而第三類依據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的內資租賃企業,目前尚無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活動進行限制和規范。
從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來看,兩者存在著巨大的區別,集中體現在對融資租賃企業性質的認定上。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融資租賃公司認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將融資租賃企業認定為租賃類企業。由于對融資租賃性質認定的不同,致使不同的融資租賃企業在設立、經營以及監督管理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導致監管帶有強烈的部門色彩和局限性,使整個融資租賃業處于無序競爭狀態,不利于融資租賃企業規范化、一體化發展。
02、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和監管的“尷尬”
審批還是不審批的“尷尬”。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文件中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目錄,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是屬于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由銀監會實施前置審批。結合當前外資企業備案制改革的相關規定,對于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準入,是否需要前置審批,產生了爭議。贊成前置審批的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依據《行政許可法》,部門規章只能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能創設新的行政許可,因此根據法律位階,銀監會才是融資租賃公司真正的“娘家人”。
審查還是不審查“尷尬”。外資企業備案制改革后,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設立、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商務部門的批復和批準證書。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有一定的資質要求,即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明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等。工商部門在進行登記時,對投資者相應資質并沒有審查義務,留下了管理真空地帶。
真外資還是假外資的“尷尬”。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設立門檻相對較低。從資本金要求來看,目前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只需不得低于500萬美元,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門檻卻高達1.7億元人民幣。同時,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有著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比擬的融資優勢,由于境內外利差、匯差的存在,境外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也較為寬松,每年的風險資產為10倍的凈資產減去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這使得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10倍凈資產的杠桿作用靈活調配資金,對于只能用自身的信用額度開具風險資金保函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優勢巨大。在政策、法規上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難以避免的出現了真假外資的尷尬,許多中資企業選擇繞道先在境外成立關聯公司,然后返程投資,成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借用外債后為境內關聯企業融資,借用外商融資租賃公司這一“殼資源”實現境內、外資金“體內循環”,有效規避了外匯管理政策,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監管有效性。
03、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的完善路徑
加強橫向溝通征詢機制。盡管目前“融資租賃”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確,但目前國家多方位拓寬融資渠道、大力扶持實體經濟發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需求很大,作為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支持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準入管理工作。在外資登記備案制改革的背景下,一是要認真審查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的經營范圍,經驗范圍不得含有:吸收定期存款、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等須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業務;二是要認真審核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的企業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賃”字樣。只有符合上述審查條件的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可以不需要審批直接登記,加強與商務部門的溝通聯系機制,對于難以把握的情況可以征詢同級商務部門。如果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涉及上述條件和范圍,工商登記機關應當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向銀監部門申請金融機構經驗許可證后,方可予以登記。
完善融資租賃立法體系。為實現融資租賃業的健康、規范發展,必須完善行業立法。根據金融學常識,融資租賃企業在性質上屬于金融行業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我國金融業立法慣例,對金融業立法采取的是按子行業分別立法的方式,如針對商業銀行業制定了《商業銀行法》,針對保險業制定了《保險法》,針對信托業制定了《信托法》等。相應的,對于融資租賃業,也應當制定《融資租賃法》。
統一融資租賃監管體系。商務部無法對租賃公司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管、銀監會也無法對租賃公司的貿易活動監管,多頭管理勢必導致管理真空地帶的出現。為保證融資租賃業規范、健康發展,必須統一融資租賃業監管。應在《融資租賃法》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企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由銀監會行使融資租賃業的監管權。同時,還要制定統一的監管細則,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操作。(無錫市工商局)